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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册商标侵权赔偿十万元

发布时间:2018-11-03 16:55:46 发布者:南京律师 来源:法关通

导读: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,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。发现自己的商标被别人给侵权了,造成了经济损失的话是能够有资格要求对方赔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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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原告是集体商标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人,该商标处于保护期内,法律状态稳定,应受法律保护。本案所涉侵权商品的包装袋上印制标注的“射湯大米”字样的字体、字型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十分相似。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,极易产生误认。被告一作为一家专业经营大米的个体工商户,公然大肆销售明知是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,被告二公然大肆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,被告三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,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,三名被告的行为均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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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商标为江苏省著名商标;连续五年被评为上海食用农产品“十大畅销品牌”;荣获2010(首届)江苏品牌紫金奖;2011年5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“驰名商标”, 在大米行业享有极高的品牌价值和美誉度、认可度。2015年4月3日,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(2014)盐知民初字第00078号民事判决书,就类似的侵权行为,判决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各项损失共计60000元。结合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律师费、公证费、交通费等合理支出,原告要求三名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000元是合理的。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。